本报太原2月22日电(记者杨荣)山西省科委新近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:大同市城区1990年到1998年9年间财政决算的2370万元“科技三项费用”中,实际到位资金仅4万元。其余2366万元到哪儿去了?区委书记说,城区有特殊性。区长说,我们认识模糊,把它混到技改项目中去了。主管科技的区领导说,区科委主任工作认真,区长难以支配。三位说的都是原因,但这些钱具体流到什么地方,谁都说不清。
“科技三项费用”是指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费、中间试验费和新产品的试制费。国家有关部门规定,该费用为专项费用,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。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得知此事后,指示大同市委、市政府要严肃查处此事,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。目前,有关部门正在调查2366万元“科技三项费用”的具体流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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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教兴国,这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,也是我们国家的希望所在。而要保证这一决策的顺利实施,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大科技投入,并保证把科技经费用在科技上。正因为这样,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。该法明文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、克扣、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。”“违反国家财政制度、财务制度、挪用、克扣、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,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、克扣、截留的经费;情节严重的,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已实施五年多了,但有些地方如本报今天披露的大同市城区仍明目张胆地大幅度挪用、截留“科技三项费用”。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应坚决查处,不能姑息迁就。